商标“平行进口”的构成条件
来源:尚标 时间: 10-22 14:46:37 浏览:105
商标的平行进口是指未经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他人将在国外生产或者销售的、合法标有本国商标权人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的行为。这些商品本身是合法的真实的商品,但进口行为并没有经过本国商标权人的同意,因此它们是介于假冒商标的商品和经过本国商标权人合法授权进口的商品之间的“灰色商品”。
在“平行进口”产品定义与合法性方面,我国商标法尚无相关明确规定与禁止规定,这也导致了相关个案在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构成商标平行进口有以下几个条件:
1、商标权的地域性
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共有的地域性特征,决定了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在不同的法域是相互独立的,例如,中国企业在中国和美国就同一个标识都注册了商标,虽然商标权的权利人是同一个企业,商标的标识也是完全相同的,但是在中国的商标权和在美国的商标权却是相互独立的。所以,当标有同样标识的商品从美国进口到中国而没有得到中国的商标权人的同意时,便产生了平行进口问题,即在相互平行的两个商标权之间,出现了标有同一个商标标识的商品的流动。
2、合法的商品
产生商标平行进口问题的另一个条件是该产品是合法商品,意指该商品合法地标有商标标识。如果该商品未经商标权人的许可而标有其商标标识,那么这一商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销售本身便是违法的,进口到另一个法域当然也是非法行为,该法域的商标权人和另一个法域的商标权人都有权禁止销售或者进口,因此就不会产生平行进口问题了。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进口商品上所注明的注册商标与本国商标权人的商标来源于同一商标权人
这是指平行进口的商品上的商标是经过进口国商标权人的许可而使用的,或者进口国商标权人的商标和平行进口商品上的商标都是经一个共同的商标权人的许可而使用的。如果这两个商标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那么标有其中一个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另一个法域时,就侵犯了后一个法域中商标权人的商标权,因为这两个商标主体是完全独立的,后者在其法域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其商标,同样也不会出现平行进口问题。